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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
就业网 | 2024-12-25 00:00 | 浏览:184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设置40个高层次人才岗位拟聘用60人,具体岗位信息及资格条件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度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表》(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博士毕业生(含国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各类委培生、定向生)。

(二)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高等院校,以及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和重点科研院所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在职在编人员(含当年度出站博士后)。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须脱产取得相应全日制学历和学位;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毕业学校所属主管部门应为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

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最高学历对应专业,报考者须以主修专业报考,不接受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一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一致。

(三)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198511日后出生);在职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9011日后出生)。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公安教育教学工作。

(四)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岗位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届毕业生须在20257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届时未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的,取消录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相关工作经历等,须在20241231日前具备。

(六)应聘人员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 具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

2. 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3. 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4. 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5. 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6. 公安部相关招聘公告中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方式及报名程序

(一)招聘方式

招聘采用考察考核的方式,包括学术评估、课程试讲及心理素质测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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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将随时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4. 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请登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人才招聘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参加考察考核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五、现场资格审查(复审)

应聘人员在来我单位参加考察考核(学术评估、课程试讲)当日,先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项、要求,通过我单位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心理素质测评

应聘人员按照我单位工作安排,在指定地点登录测评系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不计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七、考察考核

应聘人员采取学术评估、课程试讲的方式进行考察考核,学术评估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是否具有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良好的学术专业素养以及较丰富的学术经历等;课程试讲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教态是否自然、得体,语言是否流畅、准确,板书是否规范、整洁,知识讲解是否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教学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灵活得当等。学术评估、课程试讲成绩满分均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术评估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课程试讲考察考核。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体检等后续招聘程序。

考察考核总成绩=学术评估成绩×50%+课程试讲成绩×50%,保留两位小数。考察考核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核情况分批组织;同时,在此期间,根据应聘的优秀博士人才具体情况,也可组织单独考核。未入围体检和政治考察、但符合其他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调剂到相应招聘计划未满的岗位,按照考察考核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政治考察人选。

八、体检和政治考察

(一)体检

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考察对象与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课程试讲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课程试讲成绩也并列,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时间和地点,通过我单位官方网站发布。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还应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有关规定。

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资质和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统一组织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政治考察人选。

(二)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聘用岗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社会背景等进行延伸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政治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九、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我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一、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具有公安部直属单位事业编制,评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规定享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同时,根据毕业院校、学科及科研成果等情况,享有总额最低20万元、最高40万元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基金。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招聘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果不按照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政治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政治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进行递补。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24-86982522

纪律监督电话:024-86982954

附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表.xlsx